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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全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2017〕14号

2018-08-20 09:53:18        0

关于印发《全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有效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赣安委2017〕14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上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上饶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7年6月30日             2017年6月30日       

 

 

 

 

 

 

 

 

 

 

 

 

 

抄报:颜赣辉市长陈荣高书记, 邱木兴副市长俞健副市长

上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630日印发

全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赣安委2017〕4号),严厉打击电器产品生产质量、流通销售,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维护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效遏制电气火灾高发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从20176月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三年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全面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实现源头控、技术防范、标本兼治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电器产品生产质量、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排查整治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实现电器产品质量明显提升,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质量明显提升,社会单位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全省电气火灾事故显著减少。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公安、教育、工信、民政、建设、规划、城管、交通、商务、文化、卫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安监、供电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全市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定期调度通报各地各行业治理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检查,解决协调重大问题,对全市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总结。

四、治理内容及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电器产品生产质量综合治理。

1.全面开展电器生产领域治理。严格落实电器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审批、认证管理,加大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查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等生产企业在绝缘材料、阻燃原料、线芯材质、线径等方面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的违法行为;严查套牌、贴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充分利用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不合格电器产品名单,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质量源头监管机制,提高管理能力,规范生产秩序。

2.全面开展电器产品流通领域治理。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储存仓库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厉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加强对以网络、直销等方式销售电器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电器产品销售质量关。进一步完善电器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全面开展建设工程领域电气综合治理。

3.加强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电气设计,落实电气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依法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责任。

4.加强电气施工质量管理。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严查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隐患问题。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责任。

5.落实建设单位电气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气及配套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三)全面开展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

6.强化社会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严查社会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问题;严查社会单位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严查社会单位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问题;推动落实电气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提高社会单位发现和消除电气安全隐患能力。

7.推动城乡社区、村镇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元,排查城乡社区、乡镇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电表箱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线路连接是否符合标准;核查用电负荷是否超过初装容量;检查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常识宣传。对整治难度大的区域性电气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可结合政府重点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推进解决。

8.加强电气相关从业人员监管。加强电气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健全规范电气相关资格证书的发放、考核机制,切实提高电气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加大对电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检查力度,做到持证上岗。

五、工作时间和步骤

20176月开始至20204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6前)。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各级各单位、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要组织对有关部门、社会单位责任人开展一次集中培训,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方法、要求等相关内容。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7月至201710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照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附件1),组织发动有关单位、场所和居民,对电器产品生产销售产品质量,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工业企业生产场所、物流仓储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小经营加工场所和居民住宅建筑等开展全面自查自纠,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填写《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单位自查表》(附件2,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备案,同时存档备查

)集中整治阶段(201711月至20204月)。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治,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分阶段集中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行为,集中销毁假冒伪劣电器产品,集中处理违法责任人,集中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201812月前,电器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要全部排查一遍;2019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把源头治理,对重点区域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排查整治回头看活动,巩固综合治理成效;2020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综合治理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建立完善电气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提升电气火灾防范水平。

)建章立制阶段(201711月至20204月)。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电气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健全用电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完善建筑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及电气检测等方面要求。要按规定将生产销售电器产品和开展电气设计施工的企业单位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管理,定期公布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单位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有关技术标准,全面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

、责任分工

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全市的综合治理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县(市、区)政府具体实施,各有关行业部门按职责抓落实。

(一)县(市、区)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门工作机构因地制宜细化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方案,制定操作性强的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具体实施本行政区综合治理,分行业、分领域组织开展排查治理。进一步细化各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把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纳入到政府目标考核和综合治理等工作中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定期进行分析研判、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有关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结合行业特点,开展行业系统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电器产品质量监管,加大对电器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电器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电器产品违法行为,严把电器产品质量源头关。对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警示信息,录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和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违法行为。

建设、规划、城管、交通、水利、工信、供电等负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部门,依法负责督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气设计和施工,对发现的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供电部门依法负责对电力行业各企业的监管,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督促电网企业开展输配电线路和受(送)电设施安全检查,排查电力设施消防安全隐患,防止电力设施因器材设施过载老化引发火灾事故。加强安全用电知识教育宣传。

公安部门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做好综合治理相关工作,依法严厉查处因电气原因引发火灾的违法行为。

公安、教育、工信、民政、交通、商务、文化、卫计、安监、宗教、民航、邮政、旅发委等各有关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规定做好电器产品使用管理领域综合治理相关工作。指导行业系统内做好综合治理工作重点督促行业系统制定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定期组织对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落实电力技术人员、配电房值班人员、电气检修作业人员等重点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积极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切实提升电气火灾预防水平。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和整治措施,确定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务求治理实效。要严格落实电气防火安全责任制,严密责任链条,织密责任网络,稳步推进综合治理。

(二)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及时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移送违法违规案件,加强全链条监管和跨区域打击力度,切实形成执法合力。对发现的问题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整治难度大的区域性电气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分级进行挂牌督办,研究综合治理意见,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推进解决。

(三)广泛宣传,全民积极参与。各地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要积极利用各类媒介,宣传电气火灾事故教训,曝光无证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违法行为,引导社会加强舆论监督,推动电器产品质量提高。鼓励群众举报电气安全隐患,形成全民关注参与电气火灾防治的浓厚氛围。

(四)积极探索,强化科技支撑。各地要结合此次综合治理和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加强电气火灾防范的技防措施,规范日常管理,提高防范水平。鼓励各类场所,特别是具有一定规模的的公共建筑,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厂房、仓库,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居民小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和当地重要建筑、场所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提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五)强化考核,确保治理成效。各地要对电气火灾治理实行分阶段考核考评,并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消防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等有关安全考核评比内容,全面推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单位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工作部署情况和《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治理负责领导、联络员名单》(附件3),请于201771日前报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从20177月份起,每月8,报送《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案件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4)和《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52017101日,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每年15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75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情况小结;202045日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周智俊    13697936588         

市消防安全委员会    翁雪晴    15179353680

 

 

 

 

附件:1.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2.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

3.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治理负责领导、联络员名单;

4.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案件处理情况汇总表;

5.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治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1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一、电器产品生产销售产品质量

(一)产品合法性

1.企业应依法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备案的企业标准及合同进行生产

2.企业生产属于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或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中所列产品时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和认证。

3.认证产品应获得相关的认证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证书或报告应在有效期内(可在国家认监委或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实际产品证书或报告上的规格和型号相符合

4.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应与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载明的地址一致。

(二)产品标识

1.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出厂产品、包装上或者随机文件中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标志(QS)CCC标志

2.出厂产品上应有铭牌或标志,铭牌或标志信息应与获得的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信息一致。

(三)生产条件

1.企业应有适应生产的生产场所和存储成品的区域,应配备标定合格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2.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生产、检验等人力资源,明确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四)原辅材料质量控制

1.企业应对采购原材料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并进行检验或验证。

2.企业应保存供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以及进货检验记录,记录应完整真实。

(五)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企业应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关键工序明确设置质量控制点

2.企业应制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内容应科学合理,并依据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实施质量控制。

3.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并保存相关记录,记录应真实完整。

(六)产品检验及流向登记

1.企业应按照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备案的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检验记录应真实有效。

2.企业应保存流向登记销售记录,该登记记录应完整真实,必要时核查销售合同税务发票等。

(七)产品售后质量跟踪

1.企业应对用户提出的意见或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和反馈,必要时核实互联网上反映该企业的有关产品质量信息问题。

2.销售门店销售的产品规格和型号应与出示的证书报告相符一致,展示的电器样品与库存货品质量应一致。

电器产品销售企业商品质量自查检查应参照本要点的第二条第七条的内容执行。

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

(一)产品选用和进场

1.选用的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标称截面积、绝缘性能、电阻值应符合规范以及设计要求

2.线缆应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抽检并合格

3.实行生产许可证或CCC的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或CCC标志,重点检查低压配电柜、配电箱、控制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产品的CCC标志。

4.所有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重点检查槽盒、配电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

5.电线导管进场应按规定查并合格

(二)施工过程

1.每个设备或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多于2根导线或2个导线端子。导线连接应在接线盒内,多股线线头连接应牢固可靠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2.电缆出入配电柜应采取保护措施

3.电缆出入梯架、托盘、槽盒应固定牢靠。

4.塑料护套线应明敷,直接敷设在顶棚内、保温层内或可燃装饰面内,配线回路的绝缘电阻测试应符合要求。

5.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穿楼板处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梯架、托盘和槽盒(含槽盒内)应有防火封堵措施。

6.灯具表面及其附件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7.功率100W及以上非敞开式灯具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做隔热保护。

8.安装在软包、木质材料上的暗装插座盒或开关盒应与饰面平齐,安装应牢固,绝缘导线不裸露在装饰层内。

9.安装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以下装修材料内的开关、插座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例如:石棉垫)隔绝。

10.断路器保护开关额定容量应与配电线路载流量相匹配。

11.固定安装的中央空调、电加热设备等大功率用电器具实际功率应与设计相符。

(三)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安装电工、焊工、电力系统调试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按照作业规程组织施工,做好记录。

2.监理单位应有建筑电气工程专项监理方案,重点节点监理过程应有监理工作记录,并与工程进度相符合

三、工业企业生产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设备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生产场所的电气线路、配电柜(箱)、生产设备的电气箱应保持完整、干净和状态良好。

3.配电柜(箱)的选型、设置、安装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4.配电柜(箱)内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并保持完好,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出线端接线数量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要求。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腐蚀、老化现象

6.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7.电气线路不能与可燃液体、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8.电气线路不能穿越通风管道,并避开高温潮湿部位。穿越楼板、墙体时应进行防火封堵。

9.灯具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

10.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11.电炉、电动机等用电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12.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13.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二)电气安全管理

1.电气线路敷设、电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2.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3.企业应建立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四、物流仓储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设备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物流仓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工作人员离开库应拉闸断电。

3.电表箱、配电盘(柜)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设置的短路、漏电等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堆放杂物。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内不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灯具下方不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的水平间距离不应小于0.5米。

8.电动升降、卷扬设备及其操作开关、供电线路保护措施应完好。

9.锂电池产品应存储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库房内。

10.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定。

(二)电气安全管理

1.库房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加热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2.库房内不应为以蓄电池为动力的作业设备、电动车、手机、充电宝等移动用电设备充电

3.库房内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不应停放电动车。

4.电气线路敷设、电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6.制定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五、人员密集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设备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人员密集场所的环境相适应

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置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3.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堆放杂物。

4.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完好,不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多股铜芯线头应拧紧、搪锡,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5.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被可燃物覆盖。

8.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完好。

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10.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设备,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二)电气安全管理

1.营业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2.场所内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3.不应在场所内电动车充电,不应停放电动车

4.电气线路敷设、电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6.应制定各类电设备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练。

六、小经营加工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电气线路、电设备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并与经营、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导体截面积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场所用电需求。

3.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应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4.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线数量不超过2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堆放杂物。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保持完好,不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6.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7.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被可燃物覆盖。

8.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9.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设备,不应随意拉接临时电线。

(二)电气安全管理

1.不应在场所内停放电动车或对电动车充电。

2.营业生产结束时,应切断非必要电源。

3.电气线路敷设、电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5.应定期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并记录存档。

6.从业人员应掌握基本的安全用电常识和电气火灾扑救方法。

七、居民住宅建筑

(一)住宅建筑公共区域

1.电气线路、电设备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

2.电表箱、配电盘(柜)设的短路、过负荷、漏电等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3.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箱内不堆放杂物,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护措施完好有效。

4.电表箱、配电盘(柜)应固定在不燃材料上,并与可燃材料保持安全距离。电表箱、配电盘(柜)内及其周围不堆放杂物。

5.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保护措施保持完好,不在导线上悬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

6.电缆井连通其他区域的孔洞防火封堵措施应完好,电缆井防火门应锁闭并保持完好,电缆井内不堆放杂物。

7.将电动车违规停放在楼梯间、走道、门厅等建筑公共区域,或违规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8.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

9.配备具备职业资格的专业电工,定期开展电气线路、设备设施安全检查维护保养。

10.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桩、车棚电气线路安装、敷设符合有关规定,采用质量合格的电器产品。

11.物业管理单位应开展居民用电安全宣传,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员工和居民开展演练。

(二)居民家庭

1.户内配电盘内不存放可燃物,应有断路保护装置,保护装置进出线端子连接应牢固,电线端部绝缘无老化现象。不应使用铁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2.电线、开关插座、家用电器应选用合格产品,不超过使用年限。

3.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4.使用移动插座取电时,用电负荷应与既有电气线路安全负荷相匹配,不随意拉接电线。

5.电热器具(设备)及大功率电器应与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被可燃物覆盖。

6.家用电器(除冰箱等长电设备外)不长时间通电处于待机状态,应养成人走断电的习惯。

7.不应将电动车违规停放在楼梯间、走道、门厅等建筑公共区域,或违规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8.应掌握电气火灾预防和扑救方法。

9.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电气安全保护装置